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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起诉刷单第一案开庭,阿里索赔216万元

文 / 电商在线


被告“简世网络” 全网刷单流水超2600万元,非法获利36万元。


2月15日上午,电商起诉刷单团伙第一案在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开庭审理。原告阿里巴巴方面表示,被告杭州简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简世网络”)组织刷单行为误导消费者,使平台电商数据受到污染,损害了淘宝与天猫的市场声誉和竞争力,因此索赔216万元。

 

9时30分,伴着一声法槌声响,阿里巴巴起诉刷单团伙案正式开庭。

电商起诉刷单第一案开庭,阿里索赔216万元

 

2017年2月15日上午,阿里巴巴起诉刷单公司案在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开庭审理

 

庭上,阿里巴巴代理律师表示,2016年3月之前,简世网络运营的刷单平台“傻推网”发布包括淘宝、天猫在内的全网刷单任务。2016年4月,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简世网络全网刷单流水超2600万元,非法获利36万元,其组织刷单行为系不正当竞争,损害电商平台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对其作出查封刷单平台罚款8万余元的决定。

 

阿里巴巴认为,简世网络组织的刷单行为对平台真实的评价数据构成了严重污染,并误导消费者,给淘宝、天猫的声誉以及市场竞争力造成巨大影响。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简世网络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16万元。

 

对此,简世网络认为天猫和淘宝是不同的经营主体,应该分开起诉,建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同时,被告律师认为,两原告的诉讼案由为不正当竞争,但是两原告与被告的关系并不适用,因为原告和被告之间不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原告和被告不经营同类商品和服务,被告只是发布刷单任务。商家刷单后虽然会影响消费者的决策,但只是从a店铺到b店铺购买,最后还是在天猫淘宝上进行交易,并且资料显示阿里平台的活跃卖家数量一直在增加,因此并没有给平台带来直接的损失。

 

第三,被告对原告要求的216万赔偿进行了抗辩,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未显示损失达到216万,两原告的淘宝天猫收入呈现增长趋势,没有诉讼依据。在双方损失难以计算的情况下,应该以被告获得的利润确定金额。而被告的违法所得总计是36万,并未扣除房租水电工资等,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了8万元,因此利润也就几万元左右。

 

基于以上抗辩要点,原告的观点是,刷手的账户是通用的,刷单带来的排名在淘宝和天猫是通用的,淘宝和天猫的后台是统一的,所付出的成本是统一的。因此两个原告合并诉讼是合理的。

 

就组织炒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认为,行业主体虽然相差较远,但也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律师认为,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下,原告的损失是核心竞争力的破坏,并且清理数据要花费很大的精力。此外根据被告在市场监督局陈述,其获利36万,傻推网的获利占比为20%左右,因此被告的获利在180万左右,那么原告的赔偿金额肯定应当大于180万。

 

庭后,阿里巴巴平台治理部知识产权保护总监叶智飞表示,通过完善大数据技术,平台已能自动识别出绝大部分炒信行为。本案中涉及的炒信商家已遭到严厉处罚,包括交易量清零,甚至永久关闭店铺。而为治理刷单和清洗数据,平台每年都需投入数千万元。

 

为能打击刷单源头,从2016年4月开始,阿里巴巴配合执法部门查处包括“傻推网”在内的9个全网炒信团伙,以及平台上的279家涉嫌刷单商家,总涉案金额近4亿元。

 

不过通过长期监测,阿里巴巴发现仍然活跃的刷单平台或相关网站达数十家。但按照当前法规,刷单平台即使被查处,其最多受到20万元的行政罚款,与其获利以及造成的损失相比太低。“被罚的刷单平台,完全可以躲过风头再来组织刷单,现有法规几乎对其没有处罚。”叶智飞说。

 

对于当前行政处罚难以震慑刷单组织者的问题,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玉萍发表文章表示,刷单网站是网络虚构交易的最大推手和获利者,其大量的虚构交易行为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及获利数额远超刑法“非法经营罪”的15万元及5万元起点,符合“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条件。

 

而通过梳理近数十家全网刷单团伙数据,阿里巴巴发现这些团伙招募的上百万名刷手中70%年龄在20至24岁之间,大部分是在校大学生,其平均每天参与虚假交易、虚假软件下载等任务10余次。

 

叶智飞表示,刷单、炒信是整个互联网黑灰产业的一个分支。在刷单、炒信背后,是黑物流、非法软件、贩卖个人信息等众多互联网黑灰产业。其危害的是整个互联网和社会诚信,而上百万青年人卷入互联网黑灰产业中,表明中国诚信社会潜藏着巨大危机。 

 

2016年10月25日,包括阿里巴巴在内的八家互联网公司受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中央网信办等部门邀请,共同组建了“反刷单联盟”,共同打击网络刷单行为。叶智飞介绍,如果法院支持阿里巴巴方面的诉求请求,赔偿款会用来组建“反刷单基金”,支持全社会力量一起打击互联网上的刷单、炒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