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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出台“双十条”推进养老服务 未批已建养老机构有望“转正”|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十条措施》,明确2018年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分别达90%、70%以上,2020年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覆盖全体老年人。

  到2017年底,专业化、市场化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覆盖全省60%以上街道和中心城区乡镇,2018年达80%以上,2020年实现全覆盖。到2020年,实现城市社区每万人拥有养老服务设施达到500平方米以上。

  在五方面

  推出系列创新举措

  “双十条”在用地保障、医养结合、运营模式、补助政策、准入门槛等五方面提出一系列创新举措,明确经济型养老机构用地的土地用途为医卫慈善用地,鼓励专业化服务组织跨市跨县规模化承接、连锁化运营养老服务设施。

  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养老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入住医保定点养老机构的参保人员,属于70岁以上患慢性病行动不便、重度残疾患者发生的床位费,可使用医保个人账户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价格管理政策规定的同档次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结算。

  各地要加强老年人健康档案动态管理,全面掌握老年人的基本信息,建立全省统一的数据库进行信息化管理,并评估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入住轮候顺序等,为老年人提供精准化、个性化、专业化服务;建立失踪老人信息发布平台,为有需求的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老年人免费配备防走失手环,提供实时定位、紧急呼叫、运动轨迹、安全区域等辅助服务,保障失智老年人出行安全。

  支持医保定点社区医疗机构与居家养老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签约合作,设立诊疗延伸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各县(市、区)政府可通过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在每个社区设置1~2个社区助老员,承担入户登记老年人基本信息和服务需求、提供应急联动服务、协助开展文化娱乐活动及信息化平台服务链接等事务。

  3个月内排查鉴定

  未批已建养老机构

  各市、县(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尚未取得设立许可的已建养老机构,开展一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房屋建筑安全、场所消防安全等情况,排查鉴定工作在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排查鉴定工作完成后,按照“属地管理、业主负责、分类处置、限期完成”的要求,许可一批、整改一批、搬迁一批。

  其中,通过排查鉴定,对房屋建筑安全、场所消防安全的养老机构,按照优化简化的流程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设立许可。

  通过排查鉴定,对能够通过整改实现安全达标的养老机构,所在地政府要组织并支持其立即整改。整改工作在通知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办理设立许可。整改期间,要妥善安置已入住老年人。

  无法通过整改达标的养老机构,要尽快寻找符合条件的场所搬迁,所在地政府要按照属地原则确定搬迁场所,并督促养老机构按时搬迁。在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鉴定,鉴定后9个月内完成搬迁并办理设立许可。搬迁期间,要确保已入住老年人的安全。

  通过这一轮排查、鉴定、处置后,未经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接收老年人入住。(记者 邱泉盛 何佳媛 陈若凡)